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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本科生请假条(2016版)

日期: 2016年07月08日 10:52   浏览量: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大工盘育纪〔2015〕2号),修改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最终讨论确定了学生在校期间涉及教学环节的请假均须由负责教学环节的老师和部门批准,并在书院备案的原则。其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次教学活动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因故无法参加校区规定的教学活动,须填写《请假条》(从成长导师处领取),经过成长导师核实请假事由后,根据请假天数报相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者,由班主任负责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四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学事务部批准;请假超过六周者,需办理停学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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