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 2013年10月25日 00: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校区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盘锦校区成立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管理各类奖学金的评比。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书院、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先进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优良学风班奖学金和先进团支部奖学金,授予校“优良学风班”、“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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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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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奖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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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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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学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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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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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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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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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团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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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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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总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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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团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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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
奖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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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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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奖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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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优秀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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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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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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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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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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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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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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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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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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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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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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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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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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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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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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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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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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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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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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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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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1、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2、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3、面向校区及书院、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选由各书院、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的9月1日至评奖当年的8月31日)。各书院、学院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报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及办法
1、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全班学生具有献身四化、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的学习目的;
2、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刻苦,认真而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3、有互帮互学、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干部队伍;
4、有严明的学习纪律。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班级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5、有显著的学习效果。全班学生在建设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6、符合上述标准且表现突出,创新实践效果显著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
7、对在建设优良学风班活动中,各项指标有突出进步,平均成绩有明显提高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进步班;
8、校区对获奖班级分别授予“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学风进步班”荣誉称号,并推荐优秀的班级参评校“优良学风标兵班”;
9、为建设优良学风班做出贡献的班主任,其成绩将做为评选先进、提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1、团支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支部同学积极进取,支部风气正,在校区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2、支部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支部成员学习成绩排在专业前列;
3、支部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4、支部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支部成员所在宿舍单元均为“文明之家”;
5、为建设先进团支部做出贡献的成长导师,其成绩将做为评选先进、提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5、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
各书院、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分别评选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办法执行。
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
五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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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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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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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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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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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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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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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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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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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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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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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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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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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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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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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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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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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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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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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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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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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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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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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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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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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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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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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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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团支部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区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区“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校区“文明之家”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校区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2分;获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8分;同时获得多项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获校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5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校区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
7、经校区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8、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
9、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文体活动奖学金起评分为10分(一年级评选起评分为5分)。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校区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打破校区记录者加5分;
7、参加学校或校区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校区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校区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校区级各类比赛是指校区各职能部处、校区团委、校区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区学生会主席,校区团委常务副书记,校区艺术总团团长,校区社团联合会主席,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主任,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2、校区学生会副主席,校区团委副书记,校区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校区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区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区艺术总团副团长,校区艺术总团分团团长,校区自强社社长,校区心理协会会长,校区广播台台长,校区记者站站长,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副主任,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部长;书院学生会主席,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主任;级队团总支书记,级队长,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3、校区团委学生会副部长,校区自强社副社长,校区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区广播台副台长,校区记者站副站长,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副部长;书院学生会副主席,书院团委副书记,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副主任,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部长;级队委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4、校区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校区自强社部长,校区心理协会部长,校区广播台部长,校区记者站部长;书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副部长;班委,团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5、校区自强社副部长,校区心理协会副部长;校区广播台副部长,校区记者站副部长;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6、校区各级学生会、团委、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干事;校报记者,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7、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学校、校区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学金起评分为10分(一年级评选不设起评分)。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区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校区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5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第三、四作者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一半;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
7、获得专利证书者(不含专利通知书),每项加20分;
8、在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且参加的实际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主管教学部长、院长(系主任)批准或创新实验学院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良、中、及格分别加5、4、3、2分,不及格不加分;参加创新实验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活动;
9、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团体创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根据获奖级别及名次,各成员按1:2:1的比例加单项得分的100%、80%、60%,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2、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校区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区团委、校区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社会实践奖学金起评分为10分(一年级评选起评分为5分)。
1、校区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满者,加5分;获得校区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
2、经校区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校区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3、参加校区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个人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3、2分;参加寒暑假社会调查未获奖者加1分;
4、参加学校、校区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1)经审核合格的实践团队成员加2分,队长另加1分,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3分;获校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3分;获校区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1)、(2)、(3)项累计计算分数;
5、参加校区组织的义工、志愿活动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6、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7、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团支部同学民主评议排序在前40%者,根据评选条件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学习奖学金以及精神文明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二项以上(含二项)奖学金,经校区推荐,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未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者自然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二)校优秀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两项奖学金;
(三)校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任意一项奖学金;
(四)校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盘锦校区参见《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4、具体评选办法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依据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奖金额度、学习成绩等条件评定各类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制,具体评选办法参见评选当年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各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应在获得学习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一)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先后、奖学金额度高低依次评选;
3、带有连年资助性质的奖(助)学金,参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评审。
(二)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优秀类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优秀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应在获得学习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中产生。
(三)面向书院、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按照奖项性质(清寒类、优秀类)、额度,分别与校区对应各类专项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定。各书院、学院必须参照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书院、学院的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书院、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书院、学院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书院、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单位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书院、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全国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校区做出突出贡献,但不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校区设立“特殊荣誉奖”,奖金为300元。需经学生本人申报,所在书院、学院推荐,报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就业奖学金”的评选,具体参加《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受奖面比例计算严格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校区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书院、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修订